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印度: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印度,企業須先確認食品分類、成分與標示,安排具資格的印度進口責任主體,並完成適用的食品、海關及動植物檢疫程序。
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印度、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 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與後續上市管理。「一般食品」是本頁的說明用語;實際案件仍須依印度的Standardised Food、Proprietary Food或Non-Specified Food等制度判斷。
本頁不涵蓋營養補充品/nutraceuticals、酒類、嬰幼兒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等專門程序的完整申請。肉、乳、蛋、水產及植物性食品,仍須按品類、來源國與加工程度確認額外准入要求。
資料查核與內容更新基準日:2026年10月5日。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與專案規劃資訊,不是對特定配方或貨批的准入核准。
核心原則:印度食品進口應分開確認「進口商資格」「食品或原料是否合法」「特定工廠與來源准入」「每批通關」及「上市後責任」。FSSAI中央執照、非指定食品核准與貨批NOC,不是同一種許可。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 法規或制度 | 主要管理事項 | 主要主管機關/系統 |
|---|---|---|
| Food Safety and Standards Act, 2006及食品進口規則 | 食品安全、進口責任、邊境查驗與合格結果 | FSSAI(Food Safety and Standards Authority of India),食品安全與標準局;FICS |
|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of Food Businesses Regulations及修正 | 食品業者、進口商與經營活動之執照、衛生及持續合規 | FSSAI及依業態/場所負責的州、聯邦屬地機關;FoSCoS |
| Food Products Standards and Food Additives Regulations | 食品分類、成分規格、添加物及Proprietary Food | FSSAI |
| Approval for Non-Specified Food and Food Ingredients Regulations, 2017 | 非指定食品及原料之事前核准 | FSSAI;e-PAAS |
| Contaminants, Toxins and Residues Regulations | 污染物、毒素、農藥及獸藥殘留 | FSSAI |
| Packaging Regulations;Labelling and Display Regulations;Advertising and Claims Regulations | 食品接觸包材、標籤、營養、過敏原、廣告宣稱 | FSSAI及相關執行機關 |
| Foreign Trade Policy、ITC(HS)及海關相關法規 | IEC、輸入政策、貨品分類、進口報單、稅費與海關放行 | DGFT、CBIC/Customs;ICEGATE |
| Legal Metrology Act及Packaged Commodities Rules | 預包裝商品、數量、售價、消費者資訊及適用登記 |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及各地Legal Metrology機關 |
| 畜產品進口規範及Plant Quarantine Order | 動物/植物產品准入、官方證書、檢疫、處理與許可 | DAHD/AQCS及植物檢疫主管機關 |
| 外資投資與營業模式規則 | 外資公司之批發、零售、電商及投資條件 | DPIIT及相關FEMA主管機關 |
法規與官方資料:S01、S02、S05、S10、S12、S16、S19、S20、S21、S22、S23、S25、S32。
規則版本與生效日期提醒
公告年分不是唯一判斷依據。 應區分正式規則、施行日期、過渡安排及有效的先行實施指示(operationalisation directions)。下列事項尤其應納入本頁使用與專案排程:
| 事項 | 截至2026年10月5日的使用方式 | 來源 |
|---|---|---|
| 2026年執照有效期改革 | 2026年4月1日起核發之執照/登記採無固定屆期效力;仍有費用、修改及合規要求。既有案件核對FoSCoS移轉與執照狀態 | S06 |
| 2026年6月第二次執照規則修正 | 已生效;非製造業者不適用指定的每日生產及原料使用紀錄條件,不等於免除追溯或回收紀錄 | S28 |
| 2026年污染物、毒素及殘留修正 | 公報載明2026年12月1日生效;跨越該日期上市/進口的產品應重查涉及項目,不能把所有新數值提前視為當期已施行 | S35 |
| 2026年第一次標示與展示修正 | 修正規則本身載明2027年7月1日生效;涉及相同事項如已有有效先行實施指示,仍須併同判斷 | S20、S34 |
官方彙編是查閱工具,未必已整合全部修正。使用舊版進口手冊、標示或食品標準時,須搭配正式通知與有效指示;也不能僅因文件標為「草案」,就忽略另外發布的有效先行實施措施。後續通知查核入口:S29、S30。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印度,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 建議分成六個階段,先處理產品與業者資格,再安排商業出貨:
- 確認產品及銷售模式: 判斷食品類別、預定用途、進口責任人,以及在印度採批發、零售或電商的合法安排。
- 確認進口商資格: 辦理適用的進出口商代碼IEC、FSSAI中央執照及相關業態、場所登記;自設外資公司者另審投資與營業範圍。
- 審查配方及來源准入: 核對食品標準、原料、添加物、製程、包材,以及是否需要非指定食品核准、國外工廠登記或特定衛生/檢疫文件。
- 完成印度標示及出貨文件: 確認標籤、保存期限、必要檢驗與運輸安排。
- 完成邊境程序: 以Bill of Entry辦理海關申報,依風險分流完成FSSAI食品查驗、必要檢驗、動植物檢疫及海關放行。
- 安排上市與持續管理: 確認最終放行及可售條件,建立批號、庫存、流向、客訴、年度申報與回收管理。
食品配方合法、進口商持有執照、特定原料已核准,以及某批貨獲得放行,是不同的合規事項,不能互相取代。 建議先完成配方與來源國預審,再下採購單、印製包裝與出貨。
法規與官方資料:S01、S02、S05、S08、S09、S32。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印度設立子公司,才能銷售食品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 不一定要自行設立子公司。外國製造商可以與具備資格的印度進口商或經銷商合作,由該業者承擔實際進口及印度市場的食品責任;也可以評估設立印度公司後自行辦理。契約應分清貨權、報關、標籤、倉儲、客訴及回收責任。
公司登記不等於食品進口資格。 商業食品進口商原則上須具備DGFT核發的Importer Exporter Code(IEC),並透過FoSCoS 辦理與Importer業態相符的FSSAI Central Licence(中央執照)。不能僅以營業額較小,就直接套用一般小型食品業者的基本登記;2026年FAQ也明確說明,營業額門檻調整不改變執照機關的管轄。
如另外從事倉儲、分裝、加工、批發或零售,須核對對應活動及場所的資格;適用預包裝商品者,也要檢視Legal Metrology制度的進口商登記與標示義務。報關代理受託操作,不會取代進口商本身的資格與責任。
外資銷售模式須另外審查。 印度對批發、零售及電商有不同外資規則;針對「在印度製造或生產食品」的特定開放,不能直接套用於海外製造後輸入印度的食品。2026年電商政策中關於印度製造產品出口的安排,也不等於進口食品在印度內銷全面開放。本頁不將設立子公司視為所有銷售模式均已獲准。
法規與官方資料:S05、S06、S07、S08、S22、S32、S33。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印度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
答: 不能一概而論。應先分清「業者執照」「產品/原料事前核准」與「批次進口放行」。食品通常按下列路徑判斷:
| 分類或情況 | 主要判斷方式 | 是否等於每個產品都須個別事前核准? |
|---|---|---|
| Standardised Food,已有法定標準的食品 | 配方、成分及品質符合該食品標準與其他適用規定 | 通常不另辦通用的逐品上市許可,但仍須完成業者及進口合規 |
| Proprietary Food,符合第2.12章條件的非標準化配方食品 | 原料、添加物、分類及標示符合該章要求 | 符合條件者不是一律另辦產品核准;不能使用任意未准用原料 |
| Non-Specified Food/Food Ingredient,非指定食品或原料 | 超出既有准用範圍,須依2017年核准制度判斷 | 適用者須先取得FSSAI核准,不能只靠進口商執照 |
| 營養補充品、嬰幼兒食品、特殊醫療用途等 | 另按專門制度確認分類及要求 | 不能直接當作一般食品處理 |
Proprietary Food不是「專利食品」,也不是規避食品標準的通道。 已有法定標準的食品,如果只是未達該標準,不得因此改稱Proprietary Food就輸入。FSSAI執照上的食品類別及一批貨的NOC,也不代表未准用原料已取得安全性核准。
法規與官方資料:S01、S10、S11、S12、S13、S14。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 建議建立每個產品的技術主檔,包括完整配方及比例、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名稱與用途、製造流程、殺菌條件、成品規格、保存期限依據、保存溫度、製造廠、原產地、包材材質、原包裝及預定印度文案。檢驗報告應能對應產品、批次及實際檢測項目。
植物成分應辨明學名、使用部位、萃取或濃縮方式;動物來源應辨明物種與部位;發酵成分須說明菌株、培養與純化流程,以及是否涉及基因改造。香料載體、膠囊殼、包衣、酵素及可能帶入的添加物,也不宜遺漏。
這是建議的法規預審資料清單,不是宣稱每份文件均為每批貨的固定法定附件。 正式申請與通關所需資料,仍須依食品類別、申請路徑及主管機關要求決定。若製造商因商業機密不願交付完整配方,應先安排保密與資料提供方式,而不是以不完整標籤作全面合規結論。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 不一定,但必須先確認限制的性質。可能是禁止使用、僅限特定食品或用量、只適用其他食品類別,或尚未完成所需安全性核准;不同情況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
例如,某種添加物在飲料准用,不代表在餅乾或調味料也能按相同限量使用;某種成分可用於特定營養補充品,也不表示可無條件加入普通飲料。植物名稱相同,但使用部位、萃取溶劑、濃縮倍數或純化程度不同,亦應重新核對。
禁止使用者不能以檢驗合格補救;附條件准用者須符合條件;屬非指定食品/原料者則先確認是否需事前核准。 涉及藥品用途、特殊食品或疾病療效宣稱時,須先處理分類,不宜只把包裝改稱「一般食品」就出貨。
法規與官方資料:S01、S10、S11、S12、S15、S21。
Q06 在印度的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 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必須先確認查的是食品成分標準、添加物表、Proprietary Food原料條件,還是非指定食品核准資料。
普通食品原料不應只因未出現在添加物名單中就被認定禁止;但是,「沒有查到禁止」也不是准用證據。 Proprietary Food的原料須符合第2.12章的來源與准用條件,該章並涉及《Indian Food Composition Tables 2017》等資料,不能將「沒有成品標準」理解成任何原料皆可使用。
若查到已有非指定食品核准,仍要比對其原料身分、製程、規格、用途及核准條件,不能只見相似名稱便當作全面適用。資料不足時,應先取得技術資料,再向FSSAI確認分類或申請路徑。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 先判斷是否落入非指定食品及食品原料核准制度,並另外查核基因改造及生物安全相關限制。國外已銷售、取得其他國家核准或具有安全評估資料,不會自動取得印度准入資格。
新蛋白、新菌株、新製程產物或特殊萃取物,應提供原料身分、製程、食用歷史、安全性及預定用途等資料;適用事前核准者,應依FSSAI制度透過e-PAAS等指定程序辦理。不能僅因最終產品「不含活菌」或「與天然物質相同」,就自行排除所需審查。
基因改造來源須另作判斷。 FSSAI對指定輸入作物設有由出口國主管機關出具Non-GM cum GM-free certificate 的要求及澄清指示。這不是所有加工成品完全相同的證書規則,也不能把特定作物的偶發混入條件,解讀成可以故意添加未准入基改原料。應按原料、製程、商品型態及出貨時有效要求確認。
法規與官方資料:S01、S12、S13、S14、S17、S18。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以直接在印度使用?
答: 不能直接沿用。應核對印度食品標準及添加物規則,特別是最終食品類別、准用物質、用途、最大使用量或GMP條件,以及相關規格。
INS號碼或E-number有助於辨識物質,卻不是印度核准證明;天然來源也不當然免除添加物管理。若以GMP為使用條件,並非可任意提高用量,仍須符合技術需要及相應規定。
複合原料帶入、加工助劑及酵素等,亦須依適用條件審查。使用合法性、帶入條件與標示豁免是不同問題。 建議製作逐項添加物核對表,記錄印度法規名稱、食品類別、用量計算及法規依據,不只比對英文名稱。
Q09 印度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 不是。印度在污染物、毒素及殘留規則中,依農藥及食品品項設定Maximum Residue Limit(MRL,最大殘留限量);不能用單一數字概括全部農藥與食品。
查核應先確認農藥及其受管制殘留物的定義、食品品項、計量基礎及檢測方法,再確認有無特別指示或後續修正。未訂個別MRL時,須確認預設限量規定的適用範圍;香辛料等品類還應查核是否有特別處理,不能自行宣布一律零容許,也不能逕用其他國家或Codex數值取代印度要求。
實務建議: 向實驗室提供「印度市場、實際食品類別、目標物質及預定進口日期」,而不是只要求一般多重農藥套餐。加工食品還須核對原料與成品標準的對應,避免套用不相符的生鮮食品限量。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 應依藥物或指標性殘留物、動物種類、組織/食品品項,以及印度法定限量或禁止規定逐項核對,不宜把農藥的預設限量套用到獸藥。
印度規則對部分抗生素、獸藥及其他藥理活性物質有禁止使用或特別殘留管制。例如氯黴素、硝基呋喃類等,不能僅因檢測結果低於某個一般數字,就認為可以合法使用。為執法判定所訂的殘留參考值或分析門檻,不等於允許投入該藥物。
殘留檢驗合格仍不能代替來源國准入、國外工廠資格、官方衛生證明或動物檢疫。乳品、肉品、蛋製品及水產品應分別建立檢驗與來源文件要求。
Q11 有一份COA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
答: 不足以。Certificate of Analysis(COA,分析證明) 只能說明特定樣品在特定項目的結果,並非完整的成分合法性、標示及進口許可證明。
應核對樣品與批次、檢驗日期、方法、檢出/定量極限及印度適用標準。依食品風險,還可能需要微生物、黴菌毒素、重金屬、農藥、獸藥或其他特定項目;檢測內容必須與產品類別相符。
國外報告可作預審與佐證,但能否滿足印度主管機關要求,須按具體制度及實驗室資格確認。需要官方抽樣及指定實驗室檢驗的貨批,不會因已有海外COA就自動免驗。建議先建立印度適用的檢驗項目表,再安排委託檢驗。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印度?
答: 會。除配方與食品安全外,來源國、製造廠、既往違規、動植物疫病及特定品類准入條件,都可能影響輸入安排。
FSSAI的Registration of Foreign Food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ReFoM,國外食品製造設施登記),適用官方指定品類,包括乳及乳製品、肉及肉製品(包括禽肉與魚)、蛋粉、嬰幼兒食品、營養保健食品(nutraceuticals) 等五類。官方進口手冊載明ReFoM平台登記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相關工廠資料須依出口國主管機關與FSSAI的程序辦理。後兩類列在這裡,是為說明工廠登記範圍,不表示本頁涵蓋其全部專門產品程序。
國外工廠登記與印度進口商中央執照不是同一件事。 不能把五類要求概括成所有國外食品工廠一律都須ReFoM;也不能因成品含少量乳成分,就未經分類直接認定整個產品必屬乳製品類別。
更換工廠、來源國或關鍵原料時,應重新查核。即使品牌與包裝相同,既有批次的准入結果也不當然涵蓋新的生產安排。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是否有剩餘保存期限要求?
答: 三者都須符合食品進口要求,但溫度控制、可用港口與倉庫、等待檢驗時間,以及上市前剩餘保存期限,應分別規劃。
依食品進口規則,進口時的剩餘保存期限須不低於產品總保存期限的60%,或到期前3個月,兩者取較短者。可概括表示為:
剩餘保存期限 ≥ min(產品總保存期限 × 60%,3個月)。
例如總保存期限為12個月,這項一般門檻為至少剩餘3個月,而不是一律剩餘7.2個月。總保存期限須依製造日起至標籤Best Before或Expiry兩者較早者等法定定義計算,剩餘期間則依進口日期(Import General Manifest)核算;不能用重新包裝日任意延長。特殊措施、產品標準、核准條件或通路採購要求,仍須另行確認。
實務建議: 冷藏及冷凍品在裝運、抵港待驗、取樣、移倉及配送各階段,都應安排可追溯的溫控與紀錄。滿足法定最低剩餘期限不代表足以完成後續銷售;還應保留通關、配送及通路上架的時間餘裕。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
答: 需要。印度食品包裝規則要求食品接觸材料適合預定用途,並符合適用的材質、遷移量及相關標準;不能只檢查食品本身,忽略瓶蓋內墊、內袋、塗層或直接接觸食品的其他層。
包裝規則亦要求食品業者就直接接觸食品或可能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接觸層,取得NABL認可實驗室的符合性證明。NABL是印度實驗室認可機構;海外供應商的食品級聲明或EU/美國聲明可供佐證,但不能自動當作已完成印度規則要求。
建議索取完整材質結構、食品接觸層、適用溫度、接觸時間、預定食品性質與檢驗/符合性資料。採用再生塑膠或其他特殊材質時,應另外核對當期允許條件與技術規範,不應以「環保材料」或「已在海外使用」代替合規確認。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 不能一概而論。Free Sale Certificate(自由銷售證明)、製造商COA、出口國官方衛生證明,以及動植物檢疫證書,是用途不同的文件,不宜列成所有普通食品每批一律必備的一組附件。
特定動物性食品、乳製品或其他列管品類,可能須使用印度要求的官方證書格式。例如DAHD公布有乳及乳製品的Integrated Veterinary Health Certificate(整合獸醫衛生證書);適用SIP或動物檢疫的品項,還須核對相應許可與證書條件。植物檢疫或指定作物Non-GM要求,也可能另有專屬證明。
普通商會證明、自由銷售證明或私營實驗室報告,不能當然取代出口國主管機關依印度格式出具的官方證書。實務上應在出貨前確認「由誰簽發、採何版本、證明何事項、是否對應該批貨」,避免抵港後才發現文件無法補辦。
法規與官方資料:S04、S17、S18、S23、S24、S25。
印度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在印度銷售,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一定要印印度文嗎?
答: 食品標示規則要求的資訊可使用英文,或以天城文書寫的印地文(Hindi in Devanagari script),並非一律必須同時具備兩種語言。可加其他語言,但不得與法定語言資訊矛盾。
以零售預包裝食品為例,應按適用規定核對下列事項;生鮮、單一原料、小包裝、非零售容器及特殊食品另有條件或例外:
| 查核項目 | 印度標示重點 |
|---|---|
| 食品名稱及配方 | 真實名稱、成分表、複合原料、添加物功能類別及名稱/INS等;不能只列品牌名 |
| 營養資訊 | 按適用要求標示熱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糖與添加糖、脂肪相關項目、鈉等;份量與每日參考值依規定處理 |
| 過敏原 | 核對含麩質穀物、甲殼類、蛋、魚、花生及堅果、大豆、乳,以及達規定門檻的亞硫酸鹽等;須使用相應聲明 |
| 素/非素食標誌 | 適用素食食品為綠色實心圓置於綠色方框;非素食為棕色實心三角形置於棕色方框,不能沿用舊式符號或任意自製圖案 |
| 責任業者及原產地 | 品牌所有人及依法須列的製造/包裝資料、印度進口商名稱與完整地址、原產國等 |
| FSSAI資訊 | 進口商的FSSAI標誌及執照號碼;不能宣稱該號碼代表政府推薦產品 |
| 商品數量及消費者資訊 | 淨含量、適用的最高零售價MRP(含稅)、消費者聯絡資料等,併依Legal Metrology規則核對 |
| 批號與日期 | 批號;依法須標日期者須有製造或包裝日,並列Expiry/Use by;Best before可作額外資訊,不宜任意代替前者 |
| 使用與保存 | 必要的保存、開封後使用及食用說明;特殊甜味劑、強化食品或其他品類聲明另查 |
印度的「Vegetarian」判定不能直接等同「Vegan」;含乳食品可能屬前者,卻不因此取得純植物性宣稱資格。過敏原例外與交叉接觸聲明也須分別判斷。
標籤不能等貨到才全面重做。 進口規則對可在保稅區補正的項目設有範圍與程序,例如進口商資料、FSSAI資訊及適用素/非素食標誌等,須按當期規則經允許辦理。不能假設不合法配方、缺失日期或所有標示錯誤都能靠貼紙補救。2026年標示修正的生效日期及先行實施指示,另見本頁「規則版本與生效日期提醒」。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 不宜直接沿用。印度對食品廣告及宣稱另有規定,標籤、電商頁面、網站、社群及其他商業宣傳,都應按印度食品分類與證據要求審查。
「高蛋白」「低糖」「無添加」等營養或成分宣稱須符合適用定義與條件;一般食品不能任意宣稱治療、治癒或預防疾病。涉及健康或降低疾病風險的陳述,亦須依相應規則及所需核准判斷,不是附上一篇研究或外國核准文件就一定可用。
Natural、Organic、Vegan或其他具有特定意義的字詞,也不能只按品牌喜好使用。實務建議: 一般食品上市文案先聚焦真實的成分、風味及食用方式,再逐句審查營養與健康敘述;同時檢查保留的外文,不只審查新增的英文或印地文貼紙。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進口申報何時辦理?Bill of Entry、FICS及NOC有什麼關係?
答: 出貨前應先完成業者資格、產品預審及所需事前許可;實際貨批再由進口商或其報關代理,按海關時點要求提交Bill of Entry(進口報單) 與資料。印度以ICEGATE/SWIFT等海關機制與Food Import Clearance System(FICS) 銜接,不是另向一個食品系統取得永久產品通行證。
| 階段 | 主要工作與法律效果 |
|---|---|
| 進口申報 | 提交Bill of Entry,申報貨物分類、價格、原產地及其他必要資料 |
| 系統分流 | 海關依風險及規則決定是否轉介FSSAI與其他主管機關 |
| 食品審查 | 依適用流程審閱文件、查核包裝與標示,並視需要抽樣送驗 |
| 食品結果 | 符合條件者出具No Objection Certificate(NOC);不合格可能出具Non-Conformance Report(NCR) |
| 海關完成放行 | 仍須完成其他機關要求及稅費程序,由海關辦理適用放行/Out of Charge |
基本準備通常包括IEC及FSSAI執照資料、發票、裝箱單、提單或空運提單、Bill of Entry、產品與原產地資料;原料、製程、標籤、檢驗報告及其他附件,依實際審查要求提供。國外工廠登記、非指定食品核准、衛生證明、SIP、植物檢疫與Non-GM證明等,則按品類加附。
另應按ITC(HS)貨品分類 查核DGFT進口政策。列為「Free」不等於免除FSSAI、檢疫或標示;列為限制或禁止的商品,也不能只靠食品檢驗報告輸入。
法規與官方資料:S02、S03、S04、S08、S09、S23、S24。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
答: 不一定。印度食品進口採風險分流及相應查驗機制;須完成進口程序,不等於每批都進行相同的實體檢查或實驗室檢驗。
被轉介FSSAI的貨批,依適用流程進行文件審查、目視/實體查驗及需要的抽樣檢驗。食品性質、來源、製造廠、業者紀錄及當期風險指示,可能影響查驗安排;特定高風險品類亦可能有額外要求。
文件、包裝、剩餘保存期限或標示有問題時,不一定要等實驗室結果才會被判定不合格。需要送驗者須依指定程序辦理,不能由進口商自行選一份較有利的報告替代。發生NCR後,可依適用制度處理複核、再檢驗、退運或銷毀;是否可採某一程序,應以個案理由及法定條件判斷。
同一品牌上一批免驗或通過,不是下一批免驗的保證。
Q20 收到FSSAI的NOC,或貨物已移出港區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 不能只憑一個狀態判斷。FSSAI食品NOC、其他檢疫許可、海關最終放行,以及實際銷售時的標示與倉儲條件,是不同層次。
特定食品可能依法獲准Provisional NOC 或附條件移倉。僅准許移往指定倉庫保管的安排,不表示貨物已可上市;進口商須遵守承諾、隔離保管及等待結果等條件。極短效期或其他特殊處理,應以適用指示及核准文件為準,不能以一般物流業者通知取代法律判斷。
建議在交貨前逐批完成可售檢核: 食品查驗結果與附款、動植物檢疫、海關Out of Charge/放行狀態、印度標籤、有效期限及保存條件。物流狀態「已出倉」本身,不能證明全部合規程序均已完成。
法規與官方資料:S03、S04、S09、S20、S23、S24。
Q21 通過FSSAI食品安全審查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
答: 不是。FSSAI食品安全查驗與動植物防疫,是不同主管機關及法律目的的程序。
動物及動物性產品: 依DAHD及AQCS的產品別條件,可能須在出貨前取得Sanitary Import Permit(SIP,衛生進口許可),並附出口國主管機關簽發的衛生證書,在指定口岸接受查驗。是否需要SIP、採何格式及來源國是否可輸入,不能把所有肉、乳、蛋或水產品當成同一類處理。
植物及植物產品: 依植物檢疫命令及後續修正,核對物種、部位、原產國、加工程度、檢疫性有害生物、所需許可、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及處理條件。不是所有食品都要植物檢疫,但也不能僅因商品名稱有「加工」二字就自行免除。
例如含動物成分的調理包,或以生鮮果實、穀物及堅果為主的產品,都應在配方與來源分析時辨認額外要求,而不是等FSSAI抽驗後才處理。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 不能把個人自用或特定樣品用途,當作繞過商業食品進口要求的通道。貨量少、使用快遞、免費供應或透過電商接單,本身不會自動免除合規。
食品進口規則對真正自用、研究開發、展覽、再出口等情況設有不同程序、聲明及用途限制。適用特殊方式輸入的貨品,不得任意轉作商業銷售;展覽現場是否食用、是否提供試吃、活動後如何處理剩餘貨物,也應事前說明。
跨境電商應先釐清真正進口商、庫存所在地、貨權及銷售對象。外資公司使用自有庫存向印度消費者銷售時,還涉及外資與電商模式規定,不能只解決快遞清關就認為可以合法販售。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 應持續管理執照與業態資料、適用費用及申報、供應商與批次追溯、倉儲與運輸、標示、客訴及回收;配方、工廠、來源國或經營活動改變時,應重新確認是否需修改資料或另辦程序。
2026年執照有效期已改革。 FSSAI官方FAQ明確說明,2026年4月1日起核發的執照/登記採perpetual validity,不再一律按舊制每1至5年換證;但可被停權、撤銷或繳回,亦不代表免除費用與持續合規。既有執照應按FoSCoS移轉安排及實際狀態確認,不能只引用舊手冊,或把「無固定屆期」寫成「永久免管理」。
持照食品進口商原則上須透過FoSCoS提出適用的Form D1年度申報,一般期限為每年5月31日,申報前一會計年度資料;實際年度如有展延或其他指示,依當期公告辦理。
營運紀錄須按業態設計。 2026年6月第二次執照規則修正,已將「每日生產及原料使用紀錄」條件排除非製造食品業者;這不表示純進口商不需批號、採購、流向或回收紀錄。另做加工或分裝者,須重新判斷其業態與紀錄義務。
回收管理應事先設定負責人、通知流程及批次流向資料。依法須啟動回收或通知時,不能只交由經銷商自行處理;是否需特定食品安全稽核或其他衛生措施,應依風險與實際活動確認,不宜概括宣稱所有進口商均須取得相同第三方HACCP證書。
法規與官方資料:S04、S05、S06、S07、S27、S28。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 須先確認食品類別、完整配方、來源國、工廠、進口商現有資格及指定口岸,才能合理估算。已有標準且資料齊全的產品,與需非指定原料核准、工廠登記或動植物事前許可的產品,前置工作可能差異很大。
建議報價分開列示:產品分類與配方/標示預審、公司及進口商登記、必要產品/原料核准、工廠與官方證書、實驗室檢驗、報關與物流、冷鏈或保稅倉儲,以及顧問服務。政府規費、檢驗費、第三方商業費用與稅捐,不宜混為一筆「食品認證費」。
進口稅負須按貨品分類、原產地、適用優惠及當期規定確認,可能涉及Basic Customs Duty(BCD)、適用的Social Welfare Surcharge(SWS) 及Integrated GST(IGST) 等;不存在一個適用全部一般食品的固定進口總稅率。
不宜承諾所有食品一律若干天核准或通關。 審查補件、抽驗、不合格、來源限制及實驗室安排均可能改變時程。新規則也可能已公告但尚未生效,因此上市日期及採用標準的版本應納入專案排程。
法規與官方資料:S02、S03、S08、S09、S12、S23、S24、S31。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印度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 建議先做「產品法規預審+進口與銷售模式確認」,再決定量產、包裝與出貨。 請先準備完整配方、製程、原產國及製造廠、包材、現有標籤、保存期限,以及預定印度進口商與銷售方式。
建議預審成果至少說明:產品的Standardised/Proprietary/Non-Specified路徑;逐項成分及添加物結論;是否需國外工廠登記或官方證書;檢疫與必要檢驗;印度標示差異;進口商執照及外資銷售模式;首批通關文件與責任分工。
把尚未確定的事項列為出貨前待辦,而不是直接假定「其他國家可賣,印度也一定可賣」。先把法規路徑確認清楚,有助於避免重新配方、重印標籤、滯港及退運等不必要成本。
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印度,歡迎與永輝印度 聯繫,提供產品資料與預定商業模式,以便進一步討論公司設立、進口合規、專業分工及上市後持續管理的工作範圍。
法規與官方資料:S01、S02、S05、S10、S11、S12、S19、S20、S23、S32。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下表區分基本資格/通關資料、條件性法定文件及建議預審資料,避免把全部項目誤認為每批一律必備。個別貨批仍以主管機關與通關程序實際要求為準。
| 資料或文件 | 使用目的 | 適用方式 |
|---|---|---|
| 進口商基本資料、IEC、適用FSSAI中央執照 | 確認進口主體及Importer資格 | 一般商業進口先確認;不能只提供報關代理資料 |
| 其他食品業態/場所及Legal Metrology資料 | 倉儲、批發、零售、分裝及預包裝商品要求 | 依實際活動及法定範圍 |
| 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名稱與用量 | 原料與添加物合法性預審 | 建議每產品建主檔;申請/查驗附件依要求 |
| 製程、菌株、殺菌、產品規格與保存資料 | 分類、食品安全及期限核對 | 建議預審;特定核准或查驗依要求提出 |
| 非指定食品/原料核准與適用條件 | 證明事前准入已完成 | 僅適用需核准者;不得由進口商執照取代 |
| ReFoM國外製造廠登記資料 | 指定品類工廠准入 | 依產品是否落入指定範圍 |
| 原包裝及印度標籤稿 | 語言、成分、營養、過敏原、業者及日期審查 | 依零售/非零售與品類規則 |
| 食品接觸包材資料及符合性證明 | 材質、遷移量及包裝要求 | 依實際接觸層、材料與法定證明要求;不是任意供應商聲明即可替代 |
| 對應產品/批次的COA或檢驗報告 | 證明特定檢驗結果 | 按產品與查驗要求;非全面進口許可 |
| 官方衛生/獸醫衛生證明 | 特定食品或動物性產品之准入 | 依品類、來源國及官方格式 |
| SIP及動物檢疫所需資料 | 動物/畜產品之許可與查驗 | 僅適用品類;應確認須在何時取得 |
| 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或處理資料 | 植物產品防疫 | 依品種、來源地、加工程度與附表條件 |
| Non-GM cum GM-free certificate | 指定輸入作物之非基改證明 | 依指定範圍及當期澄清指示 |
| Bill of Entry、發票、裝箱單、提單/空運提單 | 海關申報與物流識別 | 按運輸及通關程序;內容須相互一致 |
| 原產地資料、優惠原產地證明等 | 准入、標示、稅率與優惠資格 | 依案件及所申請待遇;不同證明不能互相取代 |
| FSSAI結果、其他機關結果及海關放行紀錄 | 建立該批貨的合法放行證據 | 依實際分流、查驗與放行方式保存 |
| 溫控、批次流向、回收計畫與責任聯絡表 | 保存與上市後管理 | 建議首批上市前完成並持續更新 |
法規與官方資料:S03、S04、S05、S11、S12、S17、S18、S19、S20、S22、S23、S24、S25、S27。
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
| 查核對象 | 印度判斷重點 | 常見誤解 | 主要來源 |
|---|---|---|---|
| 成品分類 | 已有食品標準、Proprietary Food條件或Non-Specified核准路徑 | 沒有成品標準就能自由進口 | S10、S11、S12 |
| 普通食品原料 | 身分、來源、部位、製程及法定准用依據 | 沒出現在添加物清單就一定禁止;沒查到禁止就一定准用 | S11、S12 |
| 食品添加物與加工助劑 | 物質、食品類別、用途、限量/GMP及帶入條件 | 有INS號碼或國外核准即可使用 | S10、S15 |
| 新型/精密發酵原料 | 既有標準能否涵蓋、製程與安全資料、是否需事前核准 | 最終無活菌或海外可售就不需審查 | S12、S13、S14 |
| 基因改造及指定作物 | 產品准入、來源、指定非基改證明與有效指示 | 把偶發混入條件視為故意添加的許可 | S17、S18 |
| 農藥殘留 | 食品/農藥配對、MRL、預設規定及特別指示 | 所有食品一律零容許,或一律套一個數字 | S16、S29 |
| 獸藥及抗生素 | 物質、動物種類、組織或食品、限量與禁止規定 | 執法分析門檻等於允許使用 | S16 |
| 污染物、毒素及微生物 | 食品別標準、檢驗方法、指標與生效版本 | 一般COA足以涵蓋所有風險 | S10、S16、S35 |
| 食品接觸包材 | 食品級、材質、接觸條件、遷移量及符合性證明 | 國外包材聲明或環保標誌自動等於印度合規 | S19 |
| 過敏原、素/非素食與宣稱 | 來源成分、完整配方、印度標誌與宣稱條件 | Vegetarian等於Vegan;翻譯外國文案即可 | S20、S21 |
印度官方法規與參考資料
下列資料包括印度主管機關法規、申辦入口、官方手冊及政府答覆。S34及S35連結為官方公報本文的第三方託管副本,已明確標示,並非第三方撰寫的法規摘要;相應正式通知可由S29查核。 其餘連結為政府、主管機關系統或IPPC所收錄之印度官方提交資料。
各彙編與手冊均應搭配後續修正、有效指示及生效日期閱讀。資料查核基準日不代表每份來源文件都在該日更新,也不表示本頁已列出所有食品品項的個別技術限量。
| 編號 | 主管機關資料與連結 | 版本及使用說明 |
|---|---|---|
| S01 | FSSAI|Food Safety and Standards Act, 2006 | 食品法基本架構;第22、25、26、28及31條等。舊版法條資料須併讀後續修正。 |
| S02 | FSSAI|Food Import 業務及申辦入口 | 食品進口、FICS與海關整合及當期業務資訊。 |
| S03 | FSSAI|Food Safety and Standards (Import) Regulations, 2017 彙編 | 2018年4月Version I彙編;核對基本進口程序、剩餘保存期限及標籤補正。須搭配後續修正與指示。 |
| S04 | FSSAI|Food Imports Manual | 2024年進口手冊;ReFoM、文件及作業流程。手冊舊有執照期限說明不得取代S06之2026年新制。 |
| S05 | FSSAI|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of Food Businesses Regulations, 2011 | 業者執照、進口商中央管轄、業態及衛生管理基本規則;併讀S06、S28。 |
| S06 | FSSAI|2026年食品業者執照及登記改革FAQ(2026-03-27) | 無固定屆期效力、費用、2026-04-01起核發執照及既有業者移轉;FAQ第3、4、5、12題等。 |
| S07 | FSSAI|FoSCoS 食品業者執照及合規系統 | 業者執照、修改及年度申報等入口。 |
| S08 | DGFT|Directorate General of Foreign Trade | IEC、ITC(HS)、Foreign Trade Policy及進出口政策查詢。 |
| S09 | CBIC/ICEGATE|印度海關電子申報平台說明 | Bill of Entry、海關資料交換及電子通關入口。 |
| S10 | FSSAI|Food Products Standards 法規彙編入口 | 按品類查核食品標準、附錄及現行可取得之彙編。彙編不取代公報。 |
| S11 | FSSAI|Chapter 2.12:Proprietary Food | Proprietary Food定義、可用原料及添加物條件;不得用來迴避既有食品標準。 |
| S12 | FSSAI|Non-Specified Food 標準及核准制度 | 非指定食品及原料之適用規範、核准制度與相關資料入口。 |
| S13 | FSSAI|e-PAAS 產品及相關核准申請系統 | 非指定食品/原料及相關申請類型;不等同FoSCoS進口商執照。 |
| S14 | 印度國會|非指定食品及原料管理之政府答覆(2026年) | 說明2017年非指定食品及原料核准規則、審查及e-PAAS。 |
| S15 | FSSAI|Food Products Standards and Food Additives Regulations 彙編 | 2022-12-20彙編;食品類別、添加物及附錄架構。實際限量須核對S10、S29後續修正。 |
| S16 | FSSAI|Contaminants, Toxins and Residues Regulations 彙編 | 2025-04-02 Version VIII;污染物、農藥與獸藥殘留。併讀有效指示及S35未來生效修正。 |
| S17 | FSSAI|指定輸入作物之Non-GM cum GM-free certificate命令(2020-08-21) | 指定作物及出口國主管機關證明要求;施行與解釋須併讀S18。 |
| S18 | FSSAI|Non-GM作物進口證明之澄清(2021-02-08) | 指定作物之適用、啟運日期及偶發混入條件;不可解讀為全部基改食品皆可輸入。 |
| S19 | FSSAI|Packaging Regulations 彙編 | 2025-04-02 Version V;食品接觸材質、符合性證明及再生材質等。 |
| S20 | FSSAI|Labelling and Display Regulations 彙編 | 2025-09-09 Version VIII;語言、成分、營養、過敏原、日期與素/非素食標誌。須併讀有效指示及S34。 |
| S21 | FSSAI|Advertising and Claims Regulations 彙編 | 2021-03-04彙編;營養、健康及廣告宣稱之基本條件,併讀後續修正。 |
| S22 |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Legal Metrology Act及相關規則入口 | 預包裝商品、淨含量、售價、消費者聯絡資料及相關業者登記;併讀當期修正。 |
| S23 | DAHD|Trade Division:畜產品進口條件及證書 | 乳品整合獸醫衛生證書、畜產品及魚/水產品等當期進口資訊。 |
| S24 | AQCS|Import/Export Procedures | 動物及畜產品查驗、適用SIP、官方衛生證明與文件要求。 |
| S25 | 印度農業主管機關|Plant Quarantine (Regulation of Import into India) Order, 2003 | 植物及植物產品之輸入檢疫基本命令;來源地、附加聲明與處理條件須查後續修正。 |
| S26 | IPPC|印度NPPO提交之植物檢疫命令及資訊 | 印度國家植物保護組織提交之資料;可追查植物檢疫程序及更新。 |
| S27 | FSSAI|Food Recall Procedure Regulations, 2017 | 食品回收計畫、通知、追溯及執行責任。 |
| S28 | FSSAI|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Second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6 | 2026-06-23通知、6月24日公報;非製造業者生產紀錄例外及倉儲管理條文。 |
| S29 | FSSAI|正式法規通知與修正索引 | 查核後續正式修正、公告及公報版本;各文件須個別確認生效日。 |
| S30 | FSSAI|法規草案索引 | 辨別徵詢意見之草案;另須查核是否存在有效先行實施指示。 |
| S31 | CBIC|中央間接稅及海關委員會 | 進口關稅、相關稅捐及海關法規入口;不以單一稅率概括全部食品。 |
| S32 | DPIIT|Consolidated FDI Policy Circular of 2020 | 第5.2.5及5.2.15等;區分印度製造食品、批發、零售及電商,須併讀後續Press Notes/FEMA通知。 |
| S33 | DPIIT|Press Note No. 3 (2026 Series):電商FDI政策 | 2026年政策文件涉及印度製造產品之出口;不應誤用為進口食品在印度內銷之全面開放。文件載明以FEMA通知之日生效。 |
| S34 | 印度官方公報|Labelling and Display First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6(公報副本) | 官方公報本文之第三方託管副本,非第三方法規摘要。編號CG-DL-E-27032026-271283;英文第5頁載2027-07-01生效。官方通知另見S29。 |
| S35 | 印度官方公報|Contaminants, Toxins and Residue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6(公報副本) | 官方公報本文之第三方託管副本,非第三方法規摘要。編號CG-DL-E-25052026-272840;英文第4頁載2026-12-01生效。官方通知另見S29。 |
使用提醒: 實際食品的輸入條件、檢驗項目、證書、許可及標示,須依完整配方、製程、原產地、工廠、進口日期與商業模式確認。本頁提供一般性資訊及工作規劃方向,不取代主管機關對特定產品、原料或貨批的審查,也不構成核准或固定通關時程的保證。



